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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险荆门中支”以案说险“】使用性质不一致拒赔案例分析

【以案说险】使用性质不一致拒赔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

2023年6月,李某为其新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车损险三者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2023年9月18日,李某驾驶车辆营运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B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李某自费维修双方车辆。自行承担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现场事故时的网约车订单截屏,确认李某出险时确实从事运营,李某投保了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商业车损险三者险,按照合同约定,李某在从事网络预约车辆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情况,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温馨提示】

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保险种类、范围、理赔条件等条款,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出现拒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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